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马市监罚送告〔2026〕23号)
马鞍山市好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
本局于2026年9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处罚〔2026〕537号~537-24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市监处罚〔2026〕537号~537-24号),内容是: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
市监处罚〔2026〕537号~537-24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好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名称、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等信息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当事人主体信息明细表》,附件为本决定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6年7月16日,我局收到马鞍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反映马鞍山市好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24家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物业管理人、产权人等亦陈述当事人实际已不在该地址生产经营,我局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马鞍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2.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各1份,证明主体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4.马鞍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核查图片各1张、现场核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5.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物业管理人、产权人等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案无自由裁量适用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当事人主体信息明细表》
附件:行政处罚当事人主体信息明细表.xlsx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马
市监处罚〔2026〕538号~538-1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管星宇 联系电话:0555-3556635
联系地址:马鞍山市湖东中路159号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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