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实名认证问题
| 信件编号: | 20260709001 | 来信时间: | 2026-07-09 09:30 |
|---|---|---|---|
| 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 |
| 内容: | 我们企业情况是这样: 有限合伙企业甲,注册资本500万,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乙公司(法人)和有限合伙人丙(自然人)。现在计划先减资到100万,再引入新合伙人丁公司,同时乙公司把90%份额转让给丁公司。 主要想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像我们这种减资、增加合伙人的变更,原有限合伙人丙(自然人)是不是必须参与线上人脸识别? 如果丙因特殊原因无法线上操作,能否通过全程委托第三人代办,或者办理授权公证的方式,让他本人不用参与、也不用刷脸? 如果可以,公证委托书有什么具体要求? 第二个问题(如果方便的话顺带问一下):对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那种情况,合伙人动辄上百人,如果公司做工商变更,是不是每个员工都得签字、刷脸? 实际中操作难度很大,有没有简化流程或变通办法? | ||
| 回复单位: | 市市场监管局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时间:2026-07-10 09:5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律师、公证员或其他人员代为进行实名登记确认。说明:申请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代理权限、委托代理期限和委托人签名等内容事项。受委托人员,应当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按照本规范自然人实名登记确认的方式办理。受委托人员为律师、公证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件。受委托人员为其他人的,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或经律师见证。 2.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参照上述条款,需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
||
不良信息举报